有关波兰入境程序
过国家边境只能在指定用于此目的地方,即边境口岸。此外,当地边境交通范围内也不许在边境口岸以外过边境。
越过边境时请记住即进入波兰时同时也越过欧洲联盟(欧盟)及申根区的边境。在欧盟领土内-也是在边境口岸外的地方- 外国人也有可能被要求出示赋予他/她停留和越过国家边境的有效期的证件。
越过边境时应有的证件
进入波兰时外国人应有:护照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注意:未成年人,如果他/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护照中输入或添加他/她个人资料,可以在护照持有人的呵护下进行旅行。只有护照办公室官员可以在“儿童” 截面中作出记项。有效的签证 或者其他有效准许进入和停留在此领土内(例如居留卡 ),根据需要。注意:如欧盟及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或瑞士公民只需要有效的旅行证件或者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过境通过波兰去其他国家-需要其国家入境许可或在其国家居留许可。在边境口岸内边防当局(SG)穿制服官员进行检查。如果进行检查人员不穿制服情况下,旅行者有权要求该人员出示他的制服卡。在边境内外国人可以被问他到波兰停留的目的及条件。
此外,边防当局(SG)有权要求外国人证明具有:
[list=1][*]在波兰居留期间的医疗保险
[*]居留期间并返回其原籍国足够的经济能力。外国人不须证明其经济能力及有能力获得有关资源,如果过境的依据为: 国际协议即使外国人免除义务为具有有关资源或者根据其波兰机关和公共当局有责任支付他/她居留的费用;遣返签证;工作签证;签发以使用临时保护的签证;签发以参与庇护的法律程序的签证;居留卡;签发以使用有关波兰民族卡的权利。
此要求也不适用于进入波兰与慈善帮助或者参与救援行动有关的人员。
[/list]拒绝入境
外国人可以被拒绝进入波兰即若他/她具有有效的签证。
外国人被拒绝进入波兰在其中包括下列情况下:
[list=1][*]没有出示足够证明居留目的证件;
[*]具有假冒或伪造的旅行证件,签证或居留卡;
[*]无法提供医疗保险证明;
[*]已使用满据签证容许的居留时间;
[*]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相对于计划居留长度和目的或返回经济能力;
[*]他/她的资料输入在不受欢迎居留在波兰外国人的列表中-他/她资料输入SIS(申根信息系统)- 他/她的居留有可能构成威胁公众健康及国防或国家安全。
[/list]拒绝入境由边防(SG)当局指挥官决定。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中作出关于拒绝入境记录并记录该决定的法律依据。指挥官的决定可以上诉到边防局的总指挥。
投诉边防局的行为:
[list=1][*]边防卫队进行边境检查时不得性别、人类种族、宗教及残疾理由进行歧视。
[*]尽可以提出投诉对行为不当的官员。
[/list]该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以该诉状可以被审议,应包括:提交投诉人员的姓名、具体地址、事件的详细描述及被告`的边防卫队官员的姓名。不包含提交投诉人员的姓名及地址的诉状不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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